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江苏地方如何进行达标判定?

2019年年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工业炉窑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培训会,其中明确将针对全市工业炉窑开展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排放达标。

2020年2月1日,《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排放标准”)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达标判定等要求,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项目。

《排放标准》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同时还对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坐了明确的说明。

有组织排放:关于常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8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80mg/m3,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表,污染物排放监控的位置均要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处。

无组织排放:《排放标准》对有厂房生产车间的工业炉窑和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的工业炉窑分类实施。对于有厂房的生产车间,金属熔炼炉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排放要≤8mg/m3,其他炉窑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则为5.08mg/m3;对于无完整厂房的生产车间,《排放标准》指出,其各种工业炉窑总悬浮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8mg/m3。

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排放标准》设定了三种情况。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在满足不低于15m的要求同时,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排气筒高度达不到上述两种情况时,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同时,《排放标准》还对有组织、无组织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监测作出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根据排污单位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且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控点设置是做好监测的关键一步。《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点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的浓度最高点,如无法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应设在厂房生产车间外2 m~50 m范围内,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的浓度最高点;对于没有完成厂房生产车间的,监控点应设在距颗粒物排放源下风向5 m,距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的浓度最高点。最多可设4 个监控点。

如何进行达标判定?《排放标准》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除此之外,排污单位可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以1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