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迎新政 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一定条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等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上海证券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泰康资产CEO段国圣,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王军辉,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平,华泰证券首席执行官周易等金融机构大咖。在他们看来,《通知》的出台,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哪些险企可以参与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总体来看,《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具体来看,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一定条件,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等。作为债券借入人,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也将面临严格的准入管理。
《通知》强化了审慎监管理念,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强调担保比例持续达标,增强资产安全性。同时,《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终止确认、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交易对手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根据《通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利好险资运用与资本市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通知》的制定,有利于丰富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机构投资者作用,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限、大体量资金,持有证券资产时间长、规模大,持仓结构稳定,十分适合开展证券出借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从而降低市场波动性、助力价格发现具有积极意义。”段国圣表示。
周易表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利好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市场而言,有助于扩容融券券源供给,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效率和定价能力,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建立健全市场多空机制;对券商而言,保险资金参与出借丰富了券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点,有助于二者构建更为良性、双向增益的生态模式;对市场投资者而言,券源的逐步增加,有助于丰富交易策略,日臻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投资者坚定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杨平说,华泰资产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业务流程和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证券出借相关业务,为保险资金提供更高投资收益。王军辉表示,国寿资产将继续在坚定持有权重股基础上,积极稳妥开展证券出借业务,当好资本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当然,对于保险资金而言,既要积极把握机会,也要加强风险防控。对此,《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强调出借人合规责任不弱化、不转移,证券出借后在会计核算上不终止确认,在托管管理上仍纳入托管范围,在比例监测上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且出借超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作为高流动性资产计算流动性监测比例。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