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广电总局出手了!禁止收视率虚假宣传 主创人员选用不当或罚款 演员片酬也有新规定
网剧动辄点击破百亿、主创人员片酬太高,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手了。
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资料图)
网剧、广播剧纳入管理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被进一步完善。
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广播剧等网络视听节目,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其中,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律要求,进一步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并提出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主创人员选用不当或罚款
事实上,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的基础上进行修改。2004年8月20日,34号令正式生效实施。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对34号令予以修改。
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另外,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其中,征求意见稿19条拟对从业主体提出自律要求,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主创人员选用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第28条拟规定。
不得对节目收视率点击率虚假宣传
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等应当依法收集、处理、使用从事节目制作活动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采用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向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提供的节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对节目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
征求意见稿对主创人员的片酬,也拟作出限制。
其中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同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
“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到。
资料显示,2021年9月,中宣部发布《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提及要规范市场秩序,强调企业社会责任,鼓励资本与产业良性互动,遏制资本不良牟利,抵制天价片酬,合理配置成本比例,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同月,中宣部召开座谈会强调,严格执行电视剧片酬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此后,北京市广电局等也相继推进并落实具体综合治理措施,推动营造良性行业生态。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