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热文: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大智慧实控人将赔3.35亿元 再度催热董责险?
蓝鲸保险获悉,近日,全国,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尘埃落定,大智慧(601519.SH)控股股东张长虹将支付给上市公司3.35亿元全额赔偿,再度引发市场对董监高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的高度关注,或将进一步催热董责险市场。
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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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据悉,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日,大智慧披露诉讼进展,在中小投服的建议下,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张长虹等相关责任方支付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上述赔偿款将分为四期完成支付,即最晚在2023年年底前付清全部款项。为了对上市公司做出赔付,张长虹拟减持公司不超过6%股份,以大智慧当前股价计算,此次拟减持部分市值约为8.6亿元。
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其中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群体面临的诉讼风险,而瑞幸咖啡、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更是好好给市场“上了一课”。上市公司涉诉风险上升,董监高履职风险增加,除根本性制度改革以外,通过董责险转嫁风险敞口是国内外市场解决上述问题的通行做法。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认为,从大智慧股东派生诉讼案可以预测,在A股市场中未来投资者保护机构会更加积极地介入到投资者维权与持股行权的活动中,这导致上市公司董监高个人不仅面临股东直接诉讼风险,而且面临股东派生诉讼风险。而股东派生诉讼是否属于董责险保障范围需要根据所适用的董责险保单条款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
(文章来源:蓝鲸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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